重要宣導事項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應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檢具相關申報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主管機關宣導
- 公司法第22-1條應申報事項宣導
- 公司應於110年3月底前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以免受罰。洽詢電話:412-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