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之運作
一、內部稽核單位對國泰金控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業務查核,每半年至少對本公司及所有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核,並作成內部稽核報告。
二、內部稽核單位定期向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執行情形及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所提列之查核缺失與內部控制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改善情形。
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控制自行查核,由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自行查核執行情形,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提報董事會通過後,揭露於本公司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四、內部稽核單位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並將結果送子公司董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
五、內部稽核單位依子公司呈報之稽核計劃、內部稽核報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項及改善辦理情形、會計師查核報告、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等資料予以審核,並督導子公司改善辦理。
六、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持續追蹤覆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