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orate Governance
一、國泰金控設立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 二、配置總稽核(副總經理級)一人、稽核主管一人及稽核人員數人,以督導與執行金控與子公司稽核業務。 三、總稽核得視業務需要,調動各子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辦理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內部稽核工作。
四、依據「國泰金控內部稽核制度與實施細則」規定,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由總稽核簽報並經董事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