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組織

一、國泰金控設立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
二、配置總稽核(副總經理級)一人、稽核主管一人及稽核人員數人,以督導與執行金控與子公司稽核業務。
三、總稽核得視業務需要,調動各子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辦理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內部稽核工作。

、依據「國泰金控內部稽核制度與實施細則」規定,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由總稽核簽報並經董事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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