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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後福利計劃

確定提撥計畫
本公司及國內子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訂定之員工退休辦法係屬確定提撥計畫。依該條例規定,本公司及國內子公司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撥率,不得低於員工每月薪資百分之六。本公司及國內子公司業已依照該條例訂定之員工退休辦法,每月依員工薪資百分之六提撥至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帳戶。
於中國大陸境內之子公司依所在地政府法令規定,依員工薪資總額之一定比例提撥養老保險金,繳付予政府有關部門,專戶儲蓄於各員工獨立帳戶。
本集團其他國外子公司及分公司依當地法令規定提撥退休金至相關退休金管理事業。
本集團民國民國105年及104年度認列確定提撥計畫之費用金額分別為1,583,664仟元及1,449,843仟元。
確定福利計畫
本公司及國內子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訂定之員工退休金辦法係屬確定福利計畫,員工退休金之支付係根據服務年資之基數及核准其退休時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十五年以內(含)的服務年資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惟基數累積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本公司及國內子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按月就薪資總額2%提撥退休金基金,以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儲存於臺灣銀行之專戶。另,本公司及國內子公司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述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將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由勞動部依據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進行資產配置,基金之投資以自行經營及委託經營方式,兼採主動與被動式管理之中長期投資策略進行投資。考量市場、信用、流動性等風險,勞動部設定基金風險限額與控管計畫,使在不過度承擔風險下有足夠彈性達成目標報酬。該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計算之收益,若有不足,則經主管機關准後由國庫補足。因本公司無權參與該基金之運作及管理,故無法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第142段規定揭露計畫資產公允價值之分類。截至民國105年12月31日,本集團之確定福利計畫預期於下一年度提撥1,162,530仟元。
截至民國105年及104年12月31日,本集團之確定福利計畫預期於民國115年至119年及114年至119年到期。